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
被告:浙江天之堂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之堂公司)(原被告均系化名)
原告林敏与原告王晓文、王晓宾系母、子女关系。2006年1月23日,原告王晓文与被告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王晓文以及其父母王平、林敏等共五人参加被告组织的新加坡+民丹岛六日游活动。为此,原告林敏等向被告支付旅游合同价款人民币31450元及地接导游小费人民币900元。被告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王平等人出境时未购买相关旅客个人保险。29日原告林敏等五人按被告行程安排如期出境旅游,31日原告一家从新加坡前往印尼民丹岛,当日入住那湾花园酒店(以下简称那湾酒店)。次日,根据行程安排为自由活动日。当日10:30左右原告一家到那湾酒店向游客免费开放的游泳池游泳。当原告林敏的配偶王平进入标示水深1.2米泳池游泳不久后,家人发现其被一名外国游客从泳池中抬出,因现场无救生人员,经家人呼救无人救助后,其家人自行给予人工呼吸和心脏体外按压等急救处理。一段时间后,那湾酒店的医护人员闻讯到场给王平注射了强心针等急救处理,后又将王平送往当地一家诊所抢救。但到诊所不久医生即认定王平死亡。事发后经被告协调处理王平遗体被运回国内,入境时所携当地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对其疑似死因表述为“疑似心脏病”。2007年1月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价款31450元、地接导游小费900元,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1778元、丧葬费12786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二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敏及其死亡的配偶王平等人与被告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原告林敏等人出境旅游的活动,由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因王平在境外旅行期间死亡,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赔偿王平死亡的损失。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有否违约行为。
旅行社的告知内容并非攘括任何旅客未知的内容,旅客自身具有高度注意安全的义务。由于游泳是否会危及人身安全是应当是一般个人对自己能力及相应设施具有判断力的,王平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具有判断其是否适应游泳的能力。游泳池未配备救生员并非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当地酒店及诊所未及时施救并非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的义务是办理保险义务,而非购买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未购买个人意外险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更重要的是,王平的死亡是在游泳过程中发生的,因当地医生诊断疑似心脏病死亡,故据此不能确定王平完全系溺水死亡,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其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敏、王晓文、王晓宾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天之堂旅公司存在两处履行瑕疵。一是天之堂旅公司安排王平等旅客入住的那湾酒店游泳池未配备救生人员的事实,属于天之堂旅公司的法定告知义务范围,其未告知故服务存有瑕疵;那湾花园缺乏必要的有效急救设备,导致王平发生意外后无法得到及时抢救,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王平的死亡后果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湾花园是天之堂旅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前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后者对林敏等人承担违约责任。终审判决: 天之堂公司 返还林敏、王晓文、 王晓宾 合同价款31450元、地接导游小费900元,林敏、王晓文、 王晓宾 因王平死亡所致的损失:死亡赔偿金273975元、丧葬费12786元,共计286761元,由 天之堂公司 赔偿20%,计57352.20元。
三 评析
目前,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纳入其中,而《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 投保 旅行社 责任保险规定 》等立法主要偏重于国家对于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客之间关于旅游服务给付的一种合同,旅行社有义务给付一整套的旅游服务。这种合同关系下,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怎样架构义务保证旅客的安全,使得旅游真正成为快乐而不是悲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法官的判断对于解决纠纷,以及对于未来的立法、旅游行业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巨大影响。
在一个单独的案例中,一方是受伤的个人或者是死者的家属,另一方是财力、物力、人力都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旅行社,人们心中的天平自然会向旅客倾斜;而且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会出门旅游,却鲜有机会成为旅游行业的成员,潜在的旅客心理扮演使得人们期望遭受意外的旅客能够获得赔偿。但是,全国目前共有10万多家旅行社,绝大多数是注册资产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中小型旅行社,规模普遍偏小,难以承担大型事故;而且在遇到重大意外事故时,责任往往难以界定,旅行社难以完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因一个意外事故就关门大吉的情况频频见诸报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旅行社义务在个案中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