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瑞士法中的假登记
在瑞士法中,假登记制度与德国法中的异议登记有相当的作用。《瑞士民法典》第961条第一款规定:
(1)下列情形的,进行假登记:①为保全主张物权的;②法律允许补作书证的。
(2)前款的假登记系经全体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官的命令作成的,只要该登记的权利被确认,其物权效力追溯至假登记之时。
(3)对假登记的申请,法官应依快速程序裁决,并在申请人以初步证据证明后准予假登记。在假登记中应确定其时空效力,在必要时,还应规定向法官主张权利的期间。
第966条第二款再次说明了假登记的作在条件或者说是方法,乃“已有法律原因书证,但须补充处分权书证的,经所有人同意或法官的处分,可进行假登记。”
瑞士法上的暂时登记的效力基本上等同于德国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它也不具有冻结土地登记簿的效力,原登记人仍可为处分,然当暂时登记因判决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则登记名义人在此期间内的不处分行为不生效力。暂时登记有有为暂登记之后尚不能被视为真实的权利人,他对登记的不动产无处分权。
暂时登记的作出方式与德国法如出一辄,依利害关系人的承诺或同意,或者依法法官的命令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