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知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范如何完善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便来到经营场所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例如,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一定的安全设施,诸如防盗设施、防火设施等,一定数量的警备人员都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所需,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技能水平。《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食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实践中,消费者一般对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依赖,但这种依赖是否合理,也应该综合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只以个别的受害消费者作为标准,否则并不公平。除依靠上述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督促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外,还需要其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配合。
首先媒体应该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主动对这方面的现实情况进行走访报道,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方媒体进行宣传,已达到监督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其次,消费者可以向媒体或政府举报遇到的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经营者,利用热线等形式加入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军中来。再次,消费者组织也应该团结起来,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进行调解,帮助消费者对侵害其安全权的不法行为进行诉讼。最后,政府可以根据抽查情况,进行公示的同时予以适当的奖励与惩罚,以激励认真履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警示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