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流程】交易中心投标
第一条代收投标保证金工作规则
交纳投标保证金单位名单交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带收结算银行:
1、政府采购部:业务经办人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并通过资格预审的报名单位将作为入围投标单位。业务经办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数额、交款期限,连同确定的投标单位名单交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代收结算银行,并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2、国土资源交易部、交权交易部:在项目公告发布期间,通过资格预审的报名单位凭业务经办人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款,然后业务经办人在同一时间将该单位名称交代收结算银行。
3、业务经办人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必须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投标单位凭交入投标保证金专户的银行进帐单到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认真审核后开具往来交款收据按照相关业务经办人所交给的名单上进行登记。审核内容如下:
1、交款单位跟业务经办人流转到结算银行的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2、资金必须确认到帐;
3、资金必须确认到帐;
4、业务经办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交纳招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若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除外。
结算银行在业务经办人设定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期限到时将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情况反馈业务经办人,业务经办人打印保证金情况交纳情况汇总单,在开标之前对投标单位进行勾对。
第二条退付投标保证金工作规则
一般退付保证金程序:
1、由业务经办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当天,汇总该项目未中标单位名单及应退付保证金数额,经科室领导审核,报中心领导签字同意。业务经办人在完成所有审核环节后,必须退时将上述名单交结算银行。业务经办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当天将未中标单位的名单在网上公布。
2、未中标单位按招投标中心退付投标保证金通知,并凭单位的收款收据和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复印件,来结算银行办理退款。
3、中标单位凭单位的收款收据和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的资料到业务承办科室申请退款。
4、业务承办科室审核中标单位的上述资料后,将中标单位名单及应退付保证金金额,经科室领导审核,报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即时交结算银行办理退款。
5、土地及产权出让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付,由业务经办人对每家单位所带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经科室领导复核,逐一报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到结算银行办理。
6、土地及产权出让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付,由业务经办人将有关材料交科室领导审核,报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投标保证金转交财政专户,做为土地出让金和应收财政收入。
特殊退付保证金程序
1、遗失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投标单位先到督查协调部填写挂失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督查协调部对挂失单的内容进行确认。一周后,投标单位凭挂失单跟相关材料,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2、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由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划款申请并加盖公章,经中心经办人审核,科室领导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3、中标单位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要出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并由业务经办人审核,科室领导同意后办理。
4、投标保证金转为政府采购长期保证金的,未中标单位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等到下一个项目投标时,由该单位出具承诺书,要求将留在招投标中心的投标保证金转为该项目的保证金。
退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保证一致。
退付投标保证金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结算银行在退付投标保证金后,实时将保证金退付情况反馈业务经办人。
第三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第四条业务经办人要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交纳、退付、转交明细清单;财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资金到位及交纳、退付、转交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加强资金结算。
第五条在办理代收投标保证金过程中,各相关人员要注意作好保密工作。造成泄露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任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细则,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本管理细则由池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