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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的义

大律师网 2018-04-06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知识】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的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以下

【承揽合同知识】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的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以下义务: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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