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费概念的界定

大律师网 2018-04-08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却值得我们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刻的探讨。目前,患者就医是否适用《消法》未有明确规定。我国医疗体制正不断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渐步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轨道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却值得我们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刻的探讨。目前,患者就医是否适用《消法》未有明确规定。我国医疗体制正不断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渐步入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轨道,尤其是许多私营医院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的涌现。实践中,医患关系之间的纠纷不断增长,类型日趋繁杂,患者“消费者”地位的确定显得越发重要。有的学者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尤其是医疗服务随技术含量升级,信息不对称性加强,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作为消费者的弱者身份更为突出,需要消费者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就医患者进行特别保护。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另一大社会群体,在校学生和家长是否具备“消费者”特点同样备受关注。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并未明确学生就读是否属于消保范围。有的学者也认为,在普遍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之外,就学学生应享有消费者的全部权利,并受到消费者组织的依法保护。这就给消费者的概念的界定又拓宽了一个方面。

“消费者”定义并非越宽泛越好,专家表示“单位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由于《消法》第二条没有将消费者具体指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一些地方消保条例中,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以及政府等)也被列为消费者主体。法律专家认为,相对个体社会成员而言,单位消费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是强势,无法体现《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如果其与经营者出现纠纷,双方均可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应当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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