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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林著作权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8-05-03    人已阅读
导读: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04)海民初字第12505号原告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心研究员,住市北沙滩北街15号。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被告北京书生数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2505号

原告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心研究员,住市北沙滩北街15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嵘辰写字楼a座2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欣,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

原告周林诉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家力,被告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备、赵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林诉称:2003年3月初,我发现书生公司在其建立并管理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www.21dmedia.com)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我的多部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书生公司:1、停止侵权;2、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络上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我经济损失48795元;4、负担我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5、负担我的5000元。

被告书生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周林所称作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周林所主张的作品

周林提交了以下证据:

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1999年11月第1版,388千字,印数3000册,定价25.2元;

李明山出具转让声明,表示将其对《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周林。

周林主编:《艺术法实用手册》,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1998年8月第1版,474千字,印数3000册,定价88元;

周林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1月第1版,342千字,印数4000册,定价24元,其中周林校《从板块模式到网络模式:应付国际知识产权变迁的对策》;

周林主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年12月第1版,252千字,印数4000册,定价19元,其中周林撰写第6章;

书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关于书生公司使用周林作品的情况

为证明书生公司将本案所涉作品非法复制并在其网站上传播,周林提交了(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906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就2004年3月30日的事项记载为:

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21media.com,进入该网站页面,点击“下载阅读器”,进入下一页面;在该页面点击“书生阅览器4.1build1088(完整版)”,下载并保存到桌面,文件名显示为“infull”;

二、关闭ie浏览器,回到桌面,双击“infull”,在随后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定”,“书生阅览器”安装完毕。

就2004年3月31日的事项记载为:

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21media.com,进入该网站页面,用户名栏显示“guest”,在密码栏输入“guest”,点击“登录”,进入下一页面;在检索栏的右项输入“郑成思”,检索栏的左项选择“作者”,并点击“检索”,将该网页进行打印,获得实时打印的第1页(在该公证书中编号为第015页)。

经查,该页面左上方标明“www.21dmedia.com”、“书生之家镜像站点2.1版”,正上方标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检索结果共8本图书,作者均为郑成思,开本为32。根据序号排列:1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2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3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4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5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6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8知识产权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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