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其次, 用于销售。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以及军工产品和核设施、核产品。初级农产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