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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独资化趋势及动因

大律师网 2018-05-09    人已阅读
导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其投资形式较为灵活、合作期较短、风险较小。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 由于各项制度尚不完善、不透明, 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 总体投资环境较差, 因此, 中外合作在外商对华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其投资形式较为灵活、合作期较短、风险较小。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 由于各项制度尚不完善、不透明, 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 总体投资环境较差, 因此, 中外合作在外商对华投资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后, 随着国内各项制度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 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 外商投资信心倍增, 因而合资企业渐渐取代合作企业, 成为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中数量最多的一种。

外商独资企业在 1992 年以后蓬勃发展, 外商投资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且外商偏向于对我国核心企业的合资与参股 , 并尽可能取得控股权或控制权 , 以期凭借资金、技术、管理与人才的优势在我国市场上取得绝对领先地位。因此,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我国外商独资企业的数目急剧增加。

1997 年外商来华投资的企业中 , 独资企业的数量首次超过了合资企业。而从 1998 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从 2000 年起,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独资企业的比例开始超过合资企业, 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两年来这种独资化趋势更加明显。

2002 年, 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 22173 家, 合同金额 572.55 亿美元;新批中外合作企业 1595 家, 合同金额 62.17 亿美元;新批外商合资企业 10380 家, 合同外资金额 185.02 亿美元。独资企业项目数量是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 1.85 倍, 金额则是 2.31 倍。与 2001 年相比, 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 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外资企业 所占比重明显提高。

一、此京市吸引外资方式的变化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趋势在北京表现同样明显。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 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合资经营方式为主导。1985-1995 年间, 合资经营方式的项目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 60% 以上, 协议投资金额及实际投入资金均占据半壁江山, 但呈逐渐下降趋势。合作经营方式居第二位, 其协议金额及实际投资均占二分之一左右。独资经营方式处于低速发展阶段, 其签约项目由最初的零发展至 27%, 协议金额发展为 11%, 实际投入为 7%。

第二阶段 :独资经营快速发展阶段。在外商对京直接投资进入持续稳步发展阶段之后, 由于投资环境的改善, 特别是各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付诸实施,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 独资经营方式迅速扩展为北京市的第二大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且其地位呈上升趋势, 独资方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1996 年, 在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签约项目中, 独资经营占 33%, 比上年的 27% 提高了 6 个百分点, 合资及合作经营方式均有所下降。在协议外资金额方面, 独资经营占34%, 比上年的 11% 提高了 23 个百分点。在实际资金投入方面, 虽然独资经营方式仍居第三位, 但也由上年的 6% 提高至 18%, 而合资及合作方式均有所下降。

第三阶段 :独资经营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独资经营

占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签约项目的 50%, 协议外资金额的 57%, 外商实际直接投资的 62%, 首次全面超过合资及合作经营, 并继续保持上升趋势。

在改革开放初期, 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北京主要采取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的方式, 但近几年来, 占主导地位的则是外商独资企业方式。特别是 2000 年, 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金额中独资所占比重迅速的由 1996 年的 33% 攀升至 56.97%, 签约项目中独资比重占 50%, 外商实际直接投资金额中独资比重占 62%, 均大大超过了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而且在以后的两年中, 外商直接投资采用独资经营方式呈现出上升趋势。

2002 年, 北京市吸收合同外资金额总计 28.1 亿美元, 其中, 以合资方式吸收合同外资 7.81 亿美元, 以合作方式吸收合同外资 4.12 亿美元, 以独资方式吸收合同外资 15.38 亿美元, 占全部合同外资额的 54.7%。同年, 北京市实际利用外资 17.9 亿美元, 其中, 以合资方式实际利用外资 5.52 亿美元, 以合作方式实际利用外资 2.99 亿美元, 以独资方式实际利用外资 9.41 亿美元, 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 53.6%。不论是合同外资, 还是实际利用外资, 独资方式均超过了合资、合作方式的总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成为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以上这些事实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在北京的发展已经呈现出“独资化”趋势, 独资企业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外商直接投资在京的主要发展形式。

二、独资化动因分析

、国内原因

外商独资企业数量急剧增多是我国近年来外商投资信心倍增的集中表现,也是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进的必然结果。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引进外国资金的途径, 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1990 年由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兴办提供了可靠法律保证和操作依据, 大大推动了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活动。2001 年, 国务院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做了进一步修订, 对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外资企业实行一系列鼓励措施, 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

另外, 我国招商引资初期, 行业开放及股权结构等方面有一些限制, 过去规定合资企业中外商持股不许超过 49%, 国内占 51%, 尤其是一些重要行业如汽车、通讯器材等, 规定跨国公司必须与中国企业合资才允许投资。因此, 合资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的主要投资和经营方式。根据 2001 年 4 月份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规定, 凡没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企业, 外商都可以在合资的时候直接控股。对外国投资者来说, 投资方式的选择将更多地取决于其自身的发展需要及战略考虑。中国国内经济形势的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降低了投资风险, 增强了外商的投资信心, 使其乐于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

、外商原因

外商直接投资由合资向独资的转变, 是企业成本与收益变化、对比的结果。

外商在考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来设立投资企业时, 一个根本出发点便是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 对于那些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来说, 它们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明确的, 到底是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样去完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体系, 还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 或者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点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确实不明确,最初的做法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摸着石头过河”。第二, 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法律不存在, 市场本身也不完善, 在各种生产要素市场里基本都存在着政府的管制。第三, 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 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规则与国际不接轨,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那套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准则并不能直接应用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由于以上原因,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合资企业, 以减少出资额, 降低风险, 并利用中方合资者在东道国的销售网络、人事关系等资源优势, 取对方之长补自己之短, 大大降低其自身的“学习成本”。

但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经济形势平稳, 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政局稳定、法制日益健全, 上述不确定性因素逐渐消除, 随着外商对中国政策、市场以及文化的逐步了解和适应, 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的收益大大降低。相比之下, 各种交易成本、代理成本却越来越大。合资企业在几年发展中, 尽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但是由于管理理念不合或因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内耗大幅度增加。据一项国际性的合资企业调查报告显示, 合资企业的成功率一般只有3/1。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 来自不同的企业管理者在工作方式、思维方法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 双方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进行日常协调, 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较高。其次, 由于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权限的分散, 企业决策时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意图。另外, 当投资者拥有技术、管理等优势时, 合资方式可导致这些知识型无形资产的迅速扩散, 使东道国受益, 对外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损失。并且, 由这些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要与东道国合资者一起分享。

相比之下, 在投资环境改善的条件下, 独资企业自身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 采用独资经营方式的收益大大增加。

独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全部资本都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包括所有的技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 是拥有百分之百外国资本的经济实体。独资企业一般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或法人实体, 它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业务, 可以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 可以自行聘用国内外职工, 也可以按劳动合同制规定解雇职工。正是这种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性, 使独资企业具有许多倍受外国投资者青睐的优点。外商直接投资者采用独资经营方式可获得的收益主要有:

首先, 建立拥有全部股权的公司, 外商可以控制关键的决策,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这种经营效率的提高在企业设立之初便可体现出来。在计划设立跨国合资企业时, 双方要进行繁琐的谈判协商, 投入大量的交易成本。而在设立独资企业时, 外商可以根据其母公司的成功案例, 将其在东道国加以复制, 从而大大降低企业设立的前期准备, 节约了时间, 降低了成本。麦当劳、肯德基在许多国家的成功便是一例。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 外国投资者可以全面应用其科学管理方法, 避免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经营决策中的矛盾和冲突, 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另外, 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 也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还可以避免发展中的短视

行为, 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 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增强企业实力。

其次, 与合资经营方式相比, 独资能更好地保护外商的生产专利或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从历史上看, 美国的企业在进入东道国市场时, 一直偏好建立拥有全部股权的子公司, 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关键的决策并保护其技术专利权。由美国的例子可见, 只要跨国公司拥有各种各样可以带来企业优势的无形资产, 它们就会选择独资新建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这时, 以知识资本的形式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可以很廉价地转移至国外的子公司, 同时又可阻止东道国的投资者分享由这些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垄断利润或租金。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以契约投资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 将会导致知识型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 即东道国的企业通过“边干边学”成为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 从而出现代理成本问题。因此, 为避免这种成本损失, 选择独资企业投资方式是拥有无形资产优势的跨国公司的惯常做法。

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采用独资经营方式后, 由于企业保密程度很高, 可以保证某些高精尖技术不落入其他企业之手, 有利于保持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因此, 外国投资者就能够大胆地投入某些在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和设备, 采用较为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工艺, 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

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新的投资热点之一便是研发中心的设立。1997 年以来, 跨国公司对研发投资越来越重视。在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中, 多个跨国公司在北京设立了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外商不仅投入资金, 也在不断地向北京地区投入技术力量, 力求研发和生产的本地化。1994 年加拿大北方电讯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了合资研发中心: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电讯电信发展研究中心, 这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首家研发机构。之后, 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的设立逐步增多, 到 1999 年 7 月份,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有 34 家, 北京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最集中的城市, 设在北京的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已达 18 家。

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跨国公司在华从事研发活动, 必须考虑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带来的收益问题, 因此倾向于采用独资和控股的股权结构, 其中采用最多的股权结构是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 占全部样本企业的 52.6%;其次是外商独资企业, 占 23.7%;再次是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 占 13.2%;最后是双方等比例股权企业, 占 10.5%。外商独资和外商控股企业共占 76.1%。调研结果表明, 具有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 倾向于采用能够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并且, 愈是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愈是倾向于采取独资的形式。因此, 外商在北京市研发投资的兴起,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的发展。

第三, 与合资经营方式相比, 独资经营方式受政府的干预较少。较多的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接受政府指定的某些人员, 这些人常常是合资企业不需要的或认为不合格的。更严重的是, 合资企业解雇员工常常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这是合资企业在人事上受到的干预。另外, 合资企业还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各部门的干涉, 所受影响较多。而独资企业由于全部资产由外商投入, 自主性很大, 因而所受干预较少, 有利于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四, 独资经营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 扩大产品销路。独资企业的产品全部由外商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销售, 而不必受东道国

政府内外销售比例的制约。这样可以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占领当地市场, 扩大营销网络, 而且可以保守自己的销售技巧, 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机会。由于独资企业在企业内部制度等方面具有优势, 而且随我国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 这些优势日益明显并逐渐发挥显著作用, 从而大大提高独资企业的生产效率, 降低其经营成本, 并显示出合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因而其数目也在日益增多。

第五, 独资经营可以更好地服务于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 各跨国公司为了尽快尽早地在全球范围内布好自己的棋子, 就要加强对投资子公司的控制, 寻求更大的控股权或独资权。股权控制被认为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最关键环节。假如把除一般员工而外的生产要素占有都折合成份额不同的股权, 那么, 股权控制就成为母公司实施对子公司控制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独资企业是跨国公司全部拥有股权的企业, 受其完全控制。在母公司内部一体化的体制下, 可以帮助母公司实现其战略目标, 分担一定的任务, 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独资公司凭借母公司在人员、技术和销售方面的优势, 击败竞争对手, 占领当地市场, 实现母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在这个意义上, 全资子公司应能最充分体现母公司对它的投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意图。由合资到独资的变化, 可以更好地为跨国公司全球一体化的战略服务。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外商直接投资采用合资经营方式的收益不断减少, 各种成本不断增加, 而牙医资经营方式对于外商的收益越来越多。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经营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正是这种成本与收益相互变化、比较的结果。

由此可见, 独资企业数目的增多是有深刻的内外部原因的, 仔细分析这些原因, 对于调整和优化外商投资的企业结构, 提高整体外资利用效率, 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 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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