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我国优先权立法不完善的表现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中国特别法中有关具有优先权性质权利的立法的不完善。中国有关一般优先权的立法已不算少,但大多是有关于特殊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立法的体系化不够,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甚至出现冲突。主要表现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不配套,程序法上的有关规定没有实体法作依据。如《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了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收享有优先清偿的顺位。然而,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税收法并无相应规定。由于欠缺实体法依据,这就使得这些债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同时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不够,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以至于事实上某些特殊债权得不到清偿。以中国企业破产法为例,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债权的受偿。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中国破产实践中大量的零破产现象的存在,职工工资、税收等往往得不到实现。这就会在事实上导致担保物权对特殊债权的排挤,企业《破产法》(试行)赋予特殊债权的优先受偿意旨就会落空,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优先权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