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 海关 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 海关 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 海关 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 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科教用品;
(2) 残疾人专用品;
(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4)救灾物资;
(5)三资企业;
(6)内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加工贸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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