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食品召回的方式
(1)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身发现或者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规定》明确: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2)责令召回。消费者或者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个人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主管部门通过自身监管、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与联动机制获知的国外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召回食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规定》明确: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①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②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③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尽管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都是由食品生产者来执行,但前者是食品生产者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市场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实行的;而后者的实行,是迫于惩戒的压力和政府的强制性而采取的行动。但无论哪种情况,食品召回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质检等部门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