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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大律师网 2018-05-27    人已阅读
导读: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 南昌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出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郊区农民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郊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给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并将详细规划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依法以拍卖、招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凭拍卖、招标出让合同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同等长度、城市规划道路一半宽度用地面积的土地费用,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并将该地无偿移交市政建设主管部门,用于兴建道路。
出让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时,出让土地的价格应当包括前款所列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区一般不规划零星建设用地。确需规划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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