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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

大律师网 2018-05-28    人已阅读
导读:【外商企业法】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 1996年6月28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

【外商企业法】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

1996年6月28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应范围

部属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资企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资企业。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方股东中,除部属单位外,还有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单位,可由中方股东各方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凡确定不由部主管的合资企业,按第五条规定,在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报送相应备案材料。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设立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凡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合资企业由建设部主管的,均应由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上报建设部。符合建设部审批权限的,经建设部批准后、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领取批准证书;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权限的,由建设部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者,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合资企业办理完登记注册等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①合资企业基本情况②批准证书③企业法人执照④产权登记表。

第六条 设立合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向部报送合资企业的立项报告。附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签订兴办合资企业意向书;

4.中外方基本情况。

经建设部批准同意立项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由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向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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