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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的范围

大律师网 2018-06-04    人已阅读
导读: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详细产品目录略)。 从2002年1月1日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自2001年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详细产品目录略)。 从2002年1月1日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详细产品目录略)。

从2002年1月1日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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