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详细产品目录略)。
从2002年1月1日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