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
吉林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
(八)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共计6页)
上一页 1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