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义务】案析超市购物受伤赔偿问题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8月7日上午,年届花甲的宋某某去某超市汇通店购物。他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事故,造成包括宋某某在内的8名消费者受伤,宋某某伤势严重。
经检查,宋某某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和由于惊吓诱发心脏连续性早搏。汇通店工作人员送宋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两次交付住院费用1800元,同时提出因宋某某本身有心脏病,住院治疗费用的70%应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就医疗费用争执不下,直至8月18日患者出院仍未达成协议。
消费者投诉到西宁市消协。西宁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宋某某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宋某某心脏连续早搏是由于惊吓诱发。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超市汇通店支付消费者医疗费4400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500元,共计4900元。点评:《消法》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某超市汇通店在购物环境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消费者损伤的严重后果,应该按照《消法》的规定支付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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