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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15    人已阅读
导读: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涪城、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第五条绵阳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包括已全征全转按建设项目供地后剩余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发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收购的土地或实施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凡符合本办法储备条件的,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30天报告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第十条 无主土地、统征土地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收购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对置换土地估价结果进行地价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核查、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收购费用。市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绵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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