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会字(1995)21号 标 题: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5年6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国内各类企业会计科目与报表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通知
文 号: 财会字(1995)21号
标 题: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5年6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国内各类企业会计科目与报表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 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财会 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 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 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 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 “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 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收到 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 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财会字第83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 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 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 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 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 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 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 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 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 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 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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