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大海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商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
施工,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市政、园林、管道及线路、城市道路、雕塑、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全部施工;
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查施工招标的施工图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财政、建设、计划部门公布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审定标底,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市财政、规划国土、水利、计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办理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潍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
潍坊市区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
各县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
投资额较大的大型土石方、管道、市政、城市道路、线路、水利等施工
潍坊市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勘察设计;
潍坊市区内建设工程中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单项建设工程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潍坊市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监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招标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一个单项工程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招标单位填报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招标文件审查后,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等,并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对文件答疑;
招标文件的补充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分发;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发托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后予以审定,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审一个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