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和协议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我家本来和一个要租我房子的人签了一份协议 协议上说3月1日付清当年房款,他在2月19日给了我1000元的押金,但是一直到3月18日他人没搬过来 一年的房租也没给我,啊算是他毁约啊,现在我不想租给他了,我就目前这种情况下啊可以终止此份协议啊如果不可以那我单方面要交毁约金的话要交多少
律师解答:1、租赁协议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他搬来住与否不影响协议效力;
2、鉴于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月19日,其在3月18日仍未付款,对方已经违约,如果合同约定了你的解除权,则你可以解除合同;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你可以通知其在3日内支付,期满未支付你可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毁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接触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责任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责任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