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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生命健康的价值、反映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大律师网 2018-07-23    人已阅读
导读:过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受害人的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的赔偿作出规定。对于因他人的侵害而导致身体伤残的受害人,法律规则和审判规则不是追求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健康状况的价值 网友提问:重视生命

过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受害人的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的赔偿作出规定。对于因他人的侵害而导致身体伤残的受害人,法律规则和审判规则不是追求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健康状况的价值

网友提问:重视生命健康的价值、反映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律师解答:过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受害人的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的赔偿作出规定。对于因他人的侵害而导致身体伤残的受害人,法律规则和审判规则不是追求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健康状况的价值

相关法律常识:法释〔2003〕20号第十九条规定了伤残者有权请求赔偿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等。对康复费和整容费的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这将改善受害人未来的生存状况,尽可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更多的人文关怀,而这种程度的人文关怀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是一致的,因而也是公平和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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