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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

大律师网 2018-07-25    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管理】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

【投标管理】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承运、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是指年道路货物运量在5000吨以上或者一次运费在30万元以上、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三条鼓励本市具有自备运输能力的单位实施“产运分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担大宗货物道路运输项目,参与社会竞争。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大宗货物道路运输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效率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宗货物化整为零运输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活动。

第七条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南京市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货物道路运输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

以上两种招标方式除可以采取书面文件形式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采取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需要特殊运输工具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大宗货物道路运输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招标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有利用互联网收集、发布货源和运力信息的技术和能力。

第十三条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

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运输环境进行勘查并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招标人;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大宗货物道路运输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货物的种类、特性、运量、起迄点、运输期限等说明;

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货物装卸方式、运输质量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运输费用计算原则及结算办法;

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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