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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18-08-02    人已阅读
导读:违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合同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理论界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赔与不赔,存在着比较多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或者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违约导致的损害只应当限于物质性的损害,只应当赔偿

违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合同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理论界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赔与不赔,存在着比较多的观点:比较一致的或者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违约导致的损害只应当限于物质性的损害,只应当赔偿物质性的损失。即便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不利益,也不应当赔偿。即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并且,这一原则当应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定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主要有:证据问题,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存在证明困难;计算问题,精神损害难以量化;判付精神损害赔偿无异于判处惩罚性赔偿;风险承担问题,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风险应由受害人承担;可预见性,一般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中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在当事人事先考虑的范围之内。

主张在违约的场合下应当将非物质性的损害一并纳入到赔偿的范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其实还只是少数。不过,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经过研究,渐渐地趋向于认同这一观点。有学者认为,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愉快,而因为违约未能获得愉快的精神利益,则精神损害应得到赔偿。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政策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即合同的主义务是提供舒适与愉快或者解除不适的合同。一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具有侵权行为性质时,所致非财产损害,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自当支持,若提起违约之诉,也应得到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亲权、亲属权、特定的物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抚恤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本质上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对我国截止目前相关立法的检索,旨在说明一个现象,即我国立法领域,对于侵权场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至少是在各相关领域提起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即便在对物的侵权场合下,亦可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合同法领域,却基本上没有一个法条作出明确规定,亦即合同法领域还没有明确构建精神损害赔偿的体例。但是,《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三个条文其实并没有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性损失,或者说并没有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外。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笔者在此不妄加揣测。

实践中,法官不乏创造性的突破,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案型有: .承揽合同如肖某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丢失案、保管合同如艾某寄存骨灰盒丢失案、医疗服务合同如周某在医院分娩失婴案、美容服务合同如马某美容损害赔偿案、培训合同如刘某诉某俱乐部以初诊但后被法医鉴定否定的结论为依据决定其离队影响其运动生涯赔偿案、陪护合同如葛某诉某护理服务中心陪护期间期间致损害案。这些案例中,原告的诉请均得到了相应的支持,而法官在援引法律条文时几乎都无一例外地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一、国外对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比较及其价值取向

英美法系。英美法中最初的规则为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的损失不可获得赔偿,即使不可预见性、不确定性的限制能克服,也是如此。但后来存在一种趋势,即当精神损害的发生根据合同的性质是违约的可料想的结果时,或精神损害是鲁莽违约所致时,判予物质赔偿。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予排除,除非违约同时导致了身体伤害,以及合同或者违约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特别可能发生结果的类型。

大陆法系。法国法在合同案件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英美法更宽广,法国法更具一般性。《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非常一般性地提及所遭受损失,并没有将其限定于金钱损失。而且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而作不同的处理,没有正当理由。《德国民法典》253条规定: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第847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1300条规定:行为端正之婚约当事人女方已允男方与其同居者,在具备第1298条或1299条规定之要件时,就非财产损害,女方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国际统一立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受损害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在对该条第2款的注释中注明: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也可指对名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

通过以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及国际统一立法的比较,似乎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当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一个趋势,即在合同领域中各国都对于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逐渐提升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律对人本身的关怀已经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之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价值,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就不应无视它的存在。这一规则的构建,正是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的法律价值的体现,是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之所经逐渐融合的价值趋一。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没有正当基础。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但是精神利益毕竟与物质性利益具有其质的不同规定性,因此,在确定完全赔偿原则之下,还应当引导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中的其它一般规则。一是抚慰、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是由违约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对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目的,是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通过违约人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其次,从违约责任的性质来看,是以补偿性为主的,受害人只能获得与其精神损害相应的赔偿,而不应有所超越。第三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方式,是违约行为的后果,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因此,在违约损害赔偿的案件上,应以抚慰、补偿为主。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从本质上说,人的价值、人的精神利益毕竟是不可以量化的。究竟应当赔偿多少金钱,存在着法官的自由心证问题。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从他的价值判断作出决定,不应当有所厚非。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便也可以适用违约损害之一般规则即可预见性规则,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将导致对方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就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可否预见的标准采取一般人的标准。将违约方责任限定于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可保护既有的对价关系,维持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根据这一规则,将可预见性作为一个原则导入,刚好与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接轨。并且,将这一规则适用在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可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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