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市场份额原则的设立

大律师网 2018-08-07    人已阅读
导读:在产品责任中确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而王建议稿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补救方法,其第99条规定“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而王建议稿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补救方法,其第99条规定“数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按照产品在市场份额中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王建议稿的这一构想是借鉴了美国的“市场份额责任说” [6],是对产品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补充。但是,为了防止市场混乱,必须对其市场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否则,不利于调动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市场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交付产品时所存在的致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并且,其所适用的责任主体应与严格责任不同,仅限于制造商,而不能扩大到销售商等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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