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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税的起征点

大律师网 2018-08-21    人已阅读
导读: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 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 售公房:5年之

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

×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

售公房:5年之内, (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

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

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按照《》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

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

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

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

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以及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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