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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18-08-21    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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