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关联法规: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至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