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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8-08-30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4-6 执行日期:1989-4-6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  经查实,自1987年3月以来,你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4-6

执行日期:1989-4-6

广东省南海县平洲电冰箱厂:

  经查实,自1987年3月以来,你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质量得不到保证,收到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投诉信件655封。并且,你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8月期间,先后与15家企业签订了组装18.9万台“RIZHI”冰箱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355.7万元,被许可人经你厂同意委托18家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你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在1988年8月购进杭州通用电器厂生产的“RIZHI”“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合格的113台,占抽检数的71.5%。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严肃法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撤销你厂第298164号“RIZHI”注册商标,由广东省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商标注册证》,报送我局。

  2.撤销你厂初步审定的第343399号“日芝”商标。

  3.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进一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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