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缺陷】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认定方法之检讨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虽然我国的法学理论界承认产品缺陷存在不同的类型,但一上述法律中均未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划分,而是对产品缺陷进行了统一概括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我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者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作为判定依据;如果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相应指标,产品将被认定存在缺陷;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检讨
《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将产品缺陷的认定与一定的产品标准直接联系起来,原告可以通过证明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法院也可以借助有关标准对诉争产品的缺陷进行认定。[21]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呢进一步说,产品即便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仍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是否可以被认定存在缺陷呢或者,生产者是否可以其遵守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由而主张免责呢《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未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当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不宜承担责任,理由是,标准既然是由国家制订,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因为标准认定不善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不应由企业承担,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法以外之途径救济之;另一种看法认为,如果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不由企业承担责任将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与产品责任制度宗旨相违背。鉴于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否定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得以免责的充分依据,同意后一种观点,但尚需补充以下理由。
1.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将生产者免责的理由予以否定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则是有缺陷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其中,“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前件,“产品有缺陷”为后件。根据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推理形式有两种,即肯定前件式与否定后件式。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肯定前件式意味着如果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以推出“产品有缺陷”的结论;否定后件式则为如果“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推出“产品没有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论。以上两种均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推理形式,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亦为有效结论。然而,如果认为生产者的产品遵守了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则可以得出其产品没有缺陷的结论,则其为否定前件式的推理方式,因为相对于上述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而言,“遵守”是对“违反”的否定,否定前件式的推理方式是无效的,依据该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说,产品符合了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否定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2.有关标准中立性的缺乏使其自身效力受到减损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很难排除生产者的影响,特别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业内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之几十年来政企不分的历史,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能不受到企业利益的左右。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这些标准难免偏向于生产者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美国侵权法专家Prosser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作为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会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因此,如果以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根据来排除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很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公平保护。
3.有关标准起点过低或者滞后使其权威性受到质疑
事实上,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往往是有关产品卫生、安全指标的最低标准,因此,标准的制订者并不能够保证,一项产品只要符合标准就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标准制订出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轻易更改,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产品的大量应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会逐渐暴露出来,如果仍然以滞后的标准为依据使生产者获得免责的理由,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产品的技术更新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仍然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应当被认定存在缺陷,生产者不能以其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而获得免责的理由,其仍应对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