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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不履行通信质量保证义务应

大律师网 2018-09-01    人已阅读
导读:【质量保证义务】电信企业不履行通信质量保证义务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一,电信企业要承担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根据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电信企业应为客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

【质量保证义务】电信企业不履行通信质量保证义务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一,电信企业要承担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根据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电信企业应为客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当其不能按合同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时,作为用户可向其主张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有多家电信运营商的存在,用户通信质量的瑕疵有时并非由于其所在本网的原因造成。例如,固定电话用户拨叫移动电话,其通信质量瑕疵可能由于用户所在本网即固定电话网络的原因造成,也可能由于移动电话网络的原因造成。鉴于本网对于他网原因无法控制,实践中有电信企业提出观点,主张通信质量的瑕疵如系他人原因造成,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这种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电信合同履行中归属他网的电信企业是基于与本网电信企业的互联互通协议而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到合同履行中的,我国《合同法》第65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充分表明,债务人仍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项。由于电信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不可能完全按一般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例如:电信服务合同有连续、长期履行的特点,用户消费过程就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过程,电信服务经营者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不可能采取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等方式,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主要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几种方式。

第二,当通信质量的瑕疵是由于合同外的第三方故意原因造成,则第三方构成法理上的侵害债权,用户除可以选择向作为合同另一方主体的电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外,也可以选择向侵害债权的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

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发展的产物,它跳出狭隘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窠臼,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赋予债权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借此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护。所谓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在电信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债务人的电信企业,其向债权人(用户) 的履行因第三人(互联互通他方) 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民法上“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规则,也可认为其已构成故意) 原因受到侵害,由此导致用户蒙受质量瑕疵的损害,显然符合侵害债权的构成。在此情形下,第三人对用户负有侵权赔偿义务。同时,虽然电信企业对于其质量保证义务的违反通常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但如前述,基于无过失责任的承担,电信企业亦须向用户负违约责任。如此,侵害债权的行为就产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在此两种责任中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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