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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性为什么关系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9-08    人已阅读
导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咨询:

梅某多年来自备油漆和喷枪等生产工具在某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做油漆工作,系按件计酬,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为完成油漆工作任务,梅某先后以每天50元或80元不等工价雇请多人参加油漆工作,公司按照“实物入库通知单”上记录的入库产品与梅某按件结算。同时公司给梅某单独编制了一个流水记账本,上面详细记载了梅某每月应得和支取的计件工资、支取的生活费、现金、代扣油漆款等其他扣款项目。梅某雇请的工人从梅某处领取工钱。

2008年1月2日,梅某与其雇请的工人为核对该工人做油漆的工时问题在公司传达室发生争吵,梅某因情绪激动自身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梅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梅某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要求确认公司与梅某之间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回答:

虽然从表面证据情况来看认定双方似乎构成加工承揽关系,但本案中梅某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油漆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作为油漆工作承揽方的条件和资质;梅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长期的。公司采用加工承揽的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法院应认定此种规避无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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