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20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200年第54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马铃薯淀粉最终裁定。终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补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裁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需依据本案确定的从价补贴率向海关缴纳。其中,欧盟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7.5%-2.4%,未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2.4%。
本案是中国首次对欧盟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中国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遵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正合理、程序正当和透明度等原则,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最终裁定。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其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8300。
200年6月30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交本案。200年8月30日,商务部正式,对本案发起反补贴调查。20年5月6日,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
此外,商务部已于20年4月9日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2.6%至56.7%的。 商务部公告20年第54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 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目录”。 反补贴税 马铃薯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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