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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

大律师网 2018-09-22    人已阅读
导读:咨询描述:我单位2007年度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他人,销售价格低于原值,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该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该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咨询描述:我单位2007年度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他人,销售价格低于原值,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该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该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还是按照国税函[1995]288号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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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又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所以,请您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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