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海南地质某工程公司诉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

大律师网 2018-10-01    人已阅读
导读:琼民一终字第3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南地质xx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解放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委托代理人柯x,xx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

琼民一终字第3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南地质xx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解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x,xx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建国,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花园新村别墅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勋,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生中,海南省定额站工程师。
  被上诉人海南省富华民族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27号丙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宏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奋,富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符海清,富华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海南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新港路11号金港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海南省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柯辉、车建国,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志勋、廉生中,富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忠奋,金鹏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993年9月16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xx公司将蓝宝石大厦钻孔桩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算造价11091110.41元,若设计变更,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实际出槽量套算定额单价增减工程总造价。1993年9月20日,xx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将蓝宝石大厦护坡止水桩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预算造价为人民币5716308.10元,工程承包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实际出槽量套算定额单价增减工程总造价。1994年3月,蓝宝石大厦护坡止水桩工程完工,实际工程总造价按4960000元结算。1994年6月10日,原告与xx公司就蓝宝石大厦钻孔桩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量设计变更后有效桩长为42米,共计481根。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23日开始施工,至同年12月14日,经xx公司工地验证代表签证的钻孔桩有367根,余114根没有完工签证。后该工程停工,至今仍未完工。原告与xx公司对已完钻孔桩367根尚未进行工程竣工决算。xx公司自1994年4月16日起共付给原告工程款10631820元,为原告垫付水电费645616.28元。
  原判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应确认有效。护坡止水桩工程完工后,xx公司与xx公司已进行工程决算,确认护坡止水桩工程款为4960000元。该款xx公司已付清,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合同约定xx公司施工的钻孔桩为481根,预算造价为11091110.41元。经xx公司工地代表签证已完成钻孔桩367根,xx公司已拨付钻孔桩工程进度款5671820元,并为xx公司垫付水电费645616.28元。该工程尚未完工,未进行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对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xx公司无法提供xx公司拖欠其10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依据。富华公司既未与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未与xx公司有联营关系,且富华公司已将其与海南创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的权益以3250万元价格转让给创仁公司。xx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xx公司与富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富华公司与金鹏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