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

大律师网 2018-10-11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均直接或者间接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均直接或者间接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毁容、残害肢体等侵害人身权的犯罪尤为严重。这是我们讨论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得不正视的现实。犯罪分子致人重伤、终身残疾甚至死亡,不仅侵害了社会秩序,更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惩罚,是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让其向国家承担了责任,但其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的心身伤害却没有补偿。虽然对犯罪分子于刑罚严惩对受害者的亲人来说也是一种抚慰,但远不能抚平他们的心伤。此种情况下,用金钱赔偿损失也许是可供选择的最好办法。

其次,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构成诽谤罪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再如诽谤、侮辱、毁容、杀人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得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比民事侵权要大得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一方面,我们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上的救济及补偿。这是极不正常的。目前,许多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本来打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不得已放弃了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只提起民事诉讼。从某种角度说,这就放纵了犯罪,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违背我国犯罪必究的法制原则。

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增加了诉讼量和错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起审判。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现行刑事法律限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就退而求其次,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再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进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增加了法院的诉讼量。不仅如此,这样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态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使法院显得很被动,也不为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所接受。

因 既然刑事犯罪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允许受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