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隐私权与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是指权利人将其内心的思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的自由。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皆是表达人民内心的意见,其间的差异者,只是传播表达方式不同罢了,这些种基本权利可称为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从产生开始即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卡多佐法官甚至认为它几乎是所有其它形式自由的源泉及不可缺少的条件,米拉博称之为“没有其存在便不会取得其它自由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绝对的,不能用成本与收益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因此不存在表达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任何权利与之较量都应让步。
笔者认为,表达自由绝对优先保护的观点值得商榷。虽然表达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其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更有助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鼓励民众参与民主、追求真理,但不能推出表达自由当然优于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为私生活自由的体现,本质上与表达自由属于同一价值位阶,因此无所谓抽象的高低上下,只存在具体的利益衡量问题。美国法官汉斯林德在分析“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的权利冲突时,认为虽然相对说来重要性较低的宪法性权利必须向更为重要的宪法性权利让步,但诉讼中处于危险状态的个人权利比新闻报道上的社会利益更重要的判断经常是正确的
因此,就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法律没有也很难规定优先保护顺序,也没有通过抗辩事由的方式间接的进行限制,则其冲突的解决需要法官结合个案具体情形斟酌判断,适用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予以协调,而不能一概而论何者必然优位。例如,暴露他人隐私的商业广告,虽然也属表达自由的范围,但严重损害个人隐私,很难说具有正当性。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