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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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为《招标投标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一年来,通过在建设项目中强制推行招标投标,对全省建设项目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控制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均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招标投标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政出多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地方和行业保护问题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借招投标管理之名乱收费,甚至违反规定增加管理五一节,将招标投标管理与办理有关证件、手续挂钩等。为全面准确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切实改善建设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行使自主权之间的关系从以往招标投标管理的实践看,招标投标多头管理往往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督管理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把法律规定应属项目法人的权力还给法人,使之达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等。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组织招标工作和评定中标人是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的基本权利。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编制标底及标底的确定、开标地点、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具体招标活动,一律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强制进行审查或批准。
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件确定了省级部门之间管理招标投标职权划分原则。今后,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据此分工原则行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权。不得将行政监督等同于可以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取代应由项目法人自主行使的权利。严禁随意扩大招投标监管权限和增加招投标管理环节。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及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称必须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