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交付90日内申请由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市的规定,北京房屋登记的审核发证时间是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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