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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赔偿规定

大律师网 2018-11-19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护理费的赔偿规定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护理费的赔偿规定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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