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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大律师网 2018-12-0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监护权】我国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于1986年问世的《民法通则》的内容过于简单、抽象,许多现象在《民法通则》中得不到反

【关于监护权】我国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于1986年问世的《民法通则》的内容过于简单、抽象,许多现象在《民法通则》中得不到反映,无法可依,同时还缺乏与其他有关法律的配套,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的立法的弊端不断暴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反映在监护制度上也是如此。

经济体制变革的影响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当时的国民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不多。“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很普遍,社会福利未实现社会化。在监护制度方面是单位承担的责任过多。1992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之后,经济体制出现了重大变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再平均地流向每一个人,竞争在各行各业及个人之间加强,拥有千百万的资产与一无所有的人同时存在。反映在监护制度方面,就是有的被监护人,亲属、朋友争当监护人,有的被监护人却无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监护成了争夺财产的手段。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民法为权利法,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存在过不尊重民事权利的历史记录。现代民法则倡导“权利本位”,反映在监护制度方面,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不仅需要保护本人的理念,更要尊重本人决定的权利。现代各国在监护制度方面的改革都是以保护并尊重障碍者的意识及权利为主的。而我国现行制度只注意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到尊重他们自己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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