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中取得的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