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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

大律师网 2019-01-27    人已阅读
导读: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 我是一名教师,2008年1月22日凌晨5时50分,我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去学校接送学生,在途中,由于天没亮,又有薄雾,加上迎面的小车灯光太亮,致使我视线模糊,撞上正去上班的60岁的老太太陆某,导

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

我是一名教师,2008年1月22日凌晨5时50分,我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去学校接送学生,在途中,由于天没亮,又有薄雾,加上迎面的小车灯光太亮,致使我视线模糊,撞上正去上班的60岁的老太太陆某,导致陆某软组织严重挫伤,随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500多,车费400多,伙食费300多,营养补贴300,并赔偿了两个多月的误工费2800元,共计5300多元,由于参保了车辆强制险,保险公司赔付2600元,我能要求学校帮我减轻赔偿损失吗学校有赔偿的义务吗依据什么来赔偿呢

律师解答:

履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

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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