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什么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所应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权等。正因为拥有这些权利,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一切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民事责任,并尽一切有关的民事义务。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一批企业成为行业龙头、成为“明星”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明显加强,这是改革之功。但从总体上看,已有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不足的问题,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宋养琰认为,国企必须实现企业法人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国企改革最本质的要求和最根本的目的,也是国有企业的出路所在。我们认为,宋养琰研究员撰写的专论,对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编者
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功能最强,效率最高,其核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依存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科学的公司理论认为,现代公司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方面,之所以能发挥其他公司形式难以发挥的作用,关键还在于它有一个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与历史上任何一种财产制度相比是功能最为齐全、交易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财产制度。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股权的运动过程和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
从这里可以清楚不过地看到,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被分解成两部分,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前者是抽象的或虚拟的所有权,后者是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虚拟财产权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场上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的回归,其中包括放大和缩小规模的回归;另一种是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即由股权出让募集而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断放大,即价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不可否认,这两种运动过程又是互相依存的,如果不实现前者运动,后一种运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相反,如果不实现后者运动,前一种运动也无存在的必要。但必须指出,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因为它不存在像借贷资本那样,因必须到期还钱而对生产和再生产带来的影响。所以这种权利在历史上自然地出现,不仅体现了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一大奇迹,而且更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
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
目前,我们正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在改革中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成现代公司即股份公司制。按理讲,国有企业在这种改造过程中其产权关系即国家与公司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应当说是清楚的,或者说在理论上是已经解决了的。其实不然,直至今日,仍在相当一部分的领导者中、理论工作者中、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悖理的认识:
有人说,出资者拥有最终或终极所有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实质是占有权;
有人说,出资者的最终或终极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财产权实际是出资者集体授予公司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只有经营权,并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在股东手里;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基本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属的权利;
有人说,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的表现形式;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第一位,法人财产权是第二位,后者是前者派生的或次要的。
所有这些说法,不管有意或无意,或者出于无知,在我看来,都过分夸大了出资者所有权及其作用而轻视并贬低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及其作用。所有这些看法,都忽视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客观形成的历史过程,淡化了它的功能和作用,否定了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因而这些看法都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是肤浅的,是不科学的。
科学的解释应当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我的、你的和他的等区界在这里统统消失了,而能够看到的就是作为整体资本而存在的公司法人资本。公司法人资本只能由公司法人所有,并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计划永久地独自占有、使用和处置。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出资者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应当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概言之: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而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既然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股权。
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
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细的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包括,参加或委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经
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包括:对剩余价值部分的索取权,即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份分割权等。股权只应根据股东按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比方说,在人们一般认识中大都这样认为,出资者对公司的重大事件有决策权,对公司的重要人物有任免权,对公司的收益有分配权等。我认为笼统地这样说是不妥的。不论从国际公司发展史上看,还是从各国现行的公司法人制度上看,公司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公司一些主要人物的任免权,对公司收益的分配权,几乎都不是掌握在出资者或股东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司法人及其机构--董事会手中。即使是控股公司,也不能由控股者直接操纵,必须通过董事会。就拿对公司主要人物任免来看,董事长和总经理总算是公司中数一数二的人物了吧,对他们的任免,按规范操作程序,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只能由董事会做出决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免去他们的职务和对他们奖惩,都必须经过董事会。再拿决策权来说,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务,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一般都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然后,董事会再把经营管理的执行权授予职业化的总经理及其经理部门,由他们来贯彻和执行,从而在公司内实行法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分离”。再说收益分配权,也不能简单地说掌握在出资者手中,实际上,公司的产品分配,利益的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分配,分红和分息,几乎没有一项不是由公司法人通过董事会做出决断来进行的。应当说,收益分配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如果公司没有分配权,也就没有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当然出资者也要参与分配,也要受益,例如分红或分息,是股东的权利,但分配多少,如何分,什么时候分,在股东会闭会期间,都是由董事会说了算。当然不是说出资者对公司的决策、人事、分配不起任何作用,作用还是有的,这种作用在日常的公司活动中,主要通过被选进董事会中的自己的代表起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自己的代表已经成了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如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其作用可能更大一些。
还必须看到,股权在这些方面淡化是世界范围内的股份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股份制功能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
目前,必须正视这样一种现实。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人事上,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内定,或由政府行政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来委派,甚至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了摆设,有的成为某些人的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工具,在业务中,许多重大举措,不开董事会商量,甚至不通过董事会或董事长,由少数有权有势的出资者说了算。毫不客气地说,目前政府部门仍保持着对相当一批公司其中包括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公司的财务制度本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求,然而公司除了按照股份制要求编制财务、统计报表外,还要按照传统方式编制财务、统计报表上报给政府部门
。再如,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发展项目的立项、实施,仍层层向政府部门报批。可以肯定,用这种方法搞股份公司,必然又要把股份公司搞死。必须指出,股份公司的规范化问题是一个非同小可的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股份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由此看来,对我们来讲,由于要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改革,应当强调的理所当然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毫不夸张地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出现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革命,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质性内容。由于它最能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它已是企业财产制度发展史上迄今为止的所有权的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现代的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