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驾驶员将车辆开往4S店维修。由于4S店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作关系,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10月8日,本报刊登《人保财险定损未告知被保险人》一文,对南昌市民小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损纠纷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接到小刘夫妇打来的电话称,即便同意按照中国人保财险的定损理赔,他们也无法获得定损金额的赔付
定损660元只赔360元
2010年3月,小刘的父亲老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为汽车购买了中国人保财险的多种保险,保险金总计3000余元。9月2日,小刘驾车行驶在井冈山大道时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头部位损坏。小刘将车开往4S店维修,共花费修理费用1000余元,但中国人保财险给车辆定损的金额只有660元,不到实际维修金额的7成。
“不仅如此,当我们去领取索赔金额时,只能领到360元。”小刘的爱人邬女士告诉记者,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老刘为车辆签订了免赔额特约条款,这部车的车损免赔额是300元。这意味着,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定损额不足300元,将拒绝进行理赔。
“让我们意外的是,这次中国人保财险给我们的定损额超过了300元,却要先从定损额中扣除300元,剩下的金额才是我们实际所能获得的赔付款。只有300多元赔付,这保险买得还有什么意义”邬女士不解道。她向记者提供保险合同中,并没有针对车损免赔额进行说明约定的条款。
曾口头告知“绝对免赔额”
既然没有注明何为车损免赔额,为何在定损金额已经超出车损免赔范围之后,仍然要先从定损金额中扣除免赔金额
一位杨姓工作人员解释道:“车损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是指免赔额范围内不予理赔,超出免赔额范围的可以全额获赔;绝对免赔额则是超出面额范围的,只赔付超出部分的金额。”
在查询了老刘的投保单信息后,该工作人员杨女士称中国人保财险与老刘签订的是一份绝对免赔额条款的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实际获得的赔付款必须是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所剩的定损金额。
既然是绝对免赔额条款,为何既没有在保单上注明“绝对免赔额”,也没有在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杨女士说:“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承保时都会口头告知投保人的,保险涉及的条款那么多,不可能一一标明。”
保险公司如有告知应举证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表示,如果保险公司之前曾明确告知投保人所签合同附有绝对免赔额条款,那么就应对其告知行为进行举证。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投保人就有权获得实际定损金额的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