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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大律师网 2019-02-22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公告称,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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