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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温补贴标准2016年尚未规定

大律师网 2019-02-28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地区标准2016年尚未有出台。

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应发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而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各地在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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