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

大律师网 2019-02-28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逃逸与死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因此 ,笔者首先对涵义予以界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高院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就是不履行这两项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据此,有学者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认为表述不够精炼。行政法规虽然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停车、报警其实只是抢救、听候处理等其它义务的附随义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不能脱离基本义务而存在,不履行这两项义务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是行为人从根本上否认其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必将导致肇事责任无法认定、无人承担。所以说,抢救伤者和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也正是这两项义务的不履行使逃逸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这种定义既阐明了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又概况了逃逸行为的客观表现,易于理解,便于操作。刑法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打击,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该义务,使司法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也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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