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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的性质

大律师网 2019-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房屋租赁登记是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

房屋租赁登记是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房屋租赁登记是备案性登记,不是审批性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所谓备案,从文字上理解就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存案以备查,不需要答复。因此备案的含义从当事方来说,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从接受登记的机关方来说,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起公示作用,不存在批准问题。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租金数额,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登记机关无权干涉,亦不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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