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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 2019-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本附加险仅适用于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 企业非营业用车,核定座位数在 10 座以下的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 企业非营业用车,核定座位数在 10 座以下的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因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位弯曲、变形及其损失;

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在安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一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按下表确定: 新车购置价 10 万元 [10,20)万元 [20,30)万元 [30,50)万元 ≥50 万元

保险金额 2000 元 5000 元 7000 元 10000 元 20000 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 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免赔规定不适用本附加险。

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以下公式计算赔款: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x。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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